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2-金-103-20241216-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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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富田 林祐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被 告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GF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偉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告 杜瑞雲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