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2-金-15-20250121-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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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5號 原 告 周宜樺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被 告 謝正雄 被 告 羅振原 被 告 黃蕙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 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