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事聲-102-20250227-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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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異 議 人 侯秀溱(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哲逸(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尹笙(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廖芝涵(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明聰(即李太平之繼承人) 李育蘭(即李太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本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5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萬安對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 合併後存續銀行為合作金庫銀行)之債權(下稱合作金庫債權)已全部清償完畢,現欲撤銷之債權係第三人李太平之債權。合作金銀行債權雖已清償,惟尚未辦理塗銷登記,是因地政機機關建議待法院撤銷李太平之債權後,一併辦理塗銷及繼承登記,以簡化程序,此並不影響合作金庫債權已清償之事實。原裁定是誤認債權人為合作金庫銀行而駁回本件撤銷之聲請,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訴訟終結為由,聲請撤銷本院69年度   裁全字第3892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有其   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在卷可憑。然系爭假扣押裁定係   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以異議人之被繼承人廖萬安未清償連帶 保證債務為由,聲請對廖萬安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裁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是以李太平或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均非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人,則異議人以李太平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自不合法。此外,本院亦查無李太平與廖萬安間之假扣押事件,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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