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亡-10-2024123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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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王潘有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潘有(女、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號二樓)於民國一 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失蹤人王潘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潘有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因 其戶口多年未校正遭遷移至臺北○○○○○○○○○,109年11月12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且無換發國民身分證、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紀錄,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臺北○○○○○○○○○函、失蹤人口 系統查詢紀錄、入出境資料、健保查詢紀錄、臺北市暨新北市政府殯葬查詢紀錄、津貼補助查詢紀錄及相關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堪信失蹤人為00年0月00日生,於109年11月12日失蹤為滿80歲以上之人,計算至112年11月12日止,失蹤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28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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