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3-亡-100-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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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股) 失 蹤 人 劉紹蓮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劉紹蓮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劉紹蓮(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劉紹蓮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 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紹蓮年逾80歲,於民國101年10月2 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在案,亦無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非榮民服務處列管之榮民,復無入出境紀錄及殯葬資料,是劉紹蓮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3年6 月6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36003807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6月7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03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6月13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6945號函、臺北○○○○○○○○○113年6月6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360038072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13年6月13日北市榮服字第1130006076號函、臺北○○○○○○○○○113年6月6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36003807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6月11日移署資字第1130068046號函、臺北○○○○○○○○○111年2月23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16001463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1年2月23日北市警松分防字第1113033550號函暨失蹤人口相關資料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5-47頁)。失蹤人劉紹蓮(00年0月00日生)於101年10月29日失蹤時為滿80歲之人,計算至104年10月29日止,失蹤屆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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