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亡-15-20241204-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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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水龍 失 蹤 人 許氏碧玉 許氏腰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許氏碧玉(女、民前0年00月00日生,最後設籍 地址:臺北市新富町一丁目百五十一番地)、許氏腰(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新富町一丁目百五十一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氏碧玉為聲請人母親許氏幼霞之胞 姊,失蹤人許氏腰為許氏碧玉之養女,許氏幼霞於民國30年4月2日因結婚而自許家除戶,此後再無失蹤人之行蹤,失蹤人應係於光復後之35年間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0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函、桃園市楊梅區戶證事務所函、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函附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建物價金申請案件一次告知單、失蹤人戶籍資料、許永傳繼承系統表、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並到庭證稱:「我們小時候祖父就限制我母親不能跟娘家往來,我也完全不知道許氏碧玉的兄弟許振勝、許振興這兩個人。另一份民國戶籍登記申請書所載之許氏碧玉、許屋子是不是就是失蹤人許氏碧玉、許氏腰我也不知道。許氏碧玉、許氏腰應該是光復後民國35年就不見了,目前完全沒有許氏碧玉、許氏腰的消息。」,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許式碧玉、許氏腰於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全部戶籍資料,二親等親等關聯資料查詢、許氏碧玉之父母、手足即許永傳、許楊氏蜂娘、許振勝、許振興於日治時期及光復後之全部戶籍資料,均查無相關紀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