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亡-17-20241206-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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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勝治 失 蹤 人 吳益邦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吳益邦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益邦(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於民國95年2月19日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益邦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益邦前經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註記於 民國88年間失蹤,迄今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7 5年禁字第3號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第7-11、39-43、99頁),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勞保局Web IR系統查詢資料、健保Web IR系統查詢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北○○○○○○○○○113年4月8日北市信戶資字第1136002442號函暨親屬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069388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4月9日北市警信分防字第1133027054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9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401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9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375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4月9日保普老字第11313023110號函、關係人吳光夫113年5月13日訊問筆錄、臺北○○○○○○○○○113年5月15日北市信戶登字第1136003416號函為憑(見本院卷第19-33、53-83、93-97、103頁)。 ㈡又失蹤人吳益邦於35年5月23日出生,於88年2月19日經列為 失蹤人口時,為未滿80歲之人,失蹤人吳益邦行蹤不明,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3年5月29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