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亡-26-20241225-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靜蓮 失 蹤 人 張妙瑛 最後 關 係 人 蘇張昭容 陳張清曄 何張素容 張如鈺 張秋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妙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妙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妙瑛遺產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靜蓮為失蹤人張妙瑛之姊,張妙瑛於 民國82年7月14日遷出國外後,全無音訊,迄今已逾30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4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內政部移 民署回函、聲請人身分證影本、聲請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3頁、第45至4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張妙瑛之勞保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料、82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82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82年7月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82年7月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於82年7月14日自桃園機場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且其護照已於88年7月5日屆滿,迄未申換新照;另失蹤人自106至111年間並無所得,僅有公同共有之土地1筆乙節,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健保Web IR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2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04817號函、臺北○○○○○○○○○113年4月24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136003202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26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4284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5月3日領一字第1135312062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第33至37頁、第53至87頁),並有本院113年6月4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52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失蹤人自82年7月14日失蹤時起,計至89年7月14日,已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