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亡-27-20241127-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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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郭致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蔣敬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於民國66年6 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蔣敬文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自59年6月15日遷出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住處後行蹤不明至今業逾53年,爰聲請宣告其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存卷得憑,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及函向各該主管機關查調失蹤人出入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及健保就醫、殯葬紀錄,及有無至外交部、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與申報財產紀錄,惟自失蹤人於59年6月15日出境後均查無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查詢紀錄覆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訊網站查詢結果、臺北○○○○○○○○○函、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查詢結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領護照紀錄之覆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覆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覆函、內政部移民署函附卷可參,應信為實,是認失蹤人自59年6月15日失蹤計至66年6月15日止已滿7年,並經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7號裁定准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即應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推定失蹤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即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