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亡-28-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盈芳 失 蹤 人 盧石源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盧石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盧石源(男,日據時期大正14年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 蹤前戶籍地址:桃園縣○○鄉○○村○0鄰○○街0號)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盧石源遺產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盧石源之姪女,因外祖父盧蘭 於日據時期昭和11年即民國25年9月3日死亡,於辦理盧蘭遺產繼承登記時,始知悉盧蘭尚有一養子即失蹤人盧石源,然依戶政機關資料所示,失蹤人盧石源於日據時期大正14年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昭和3年7月31日入籍於新竹州桃園郡八塊庄霄裡四百八番地盧蘭戶內,昭和19年7月27日轉籍至臺中州東勢郡東勢街新伯公字番社三百七十一番地,前戶主卜ノ續柄欄登載為「前戶主盧蘭螟蛉子」,盧石源於光復後35年初次設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盧三戶內,惟盧石源隨同戶長盧三於民國38年11月22日遷出至臺北市大安區龍崗里第七鄰,然據遷入地臺北市大安區戶政機關回覆,並無盧石源遷入紀錄,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2年未尋獲。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3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此為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函、繼承系統 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0頁、第29至6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桃園○○○○○○○○○查詢盧石源之戶籍登記資料,查悉盧石源於昭和3年7月31日養子緣組入戶,並入籍戶主盧蘭戶內為螟蛉子,昭和19年7月27日轉籍至臺中州東勢郡東勢街新伯公字番社三百七十一番地,嗣於光復後35年之戶籍申請書上記載親屬細別為盧蘭之養子,並設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盧三戶內,嗣盧石源隨同戶長盧三於民國38年11月22日遷出至臺北市大安區龍崗里第七鄰,惟並無盧石源遷入臺北市大安區戶籍紀錄,此有臺北○○○○○○○○○113年5月3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136004082號函、桃園○○○○○○○○○113年6月4日桃市德戶字第1130004944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第73至99頁),並有本院113年6月13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親屬,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失蹤人自38年11月22日失蹤,計至48年11月22日,已屆滿10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