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亡-29-20241111-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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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日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王萍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王萍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王萍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 以上之人,其於106年12月18日起,列遷出未遷入失蹤查尋人口迄今,應符合首揭得為死亡宣告之要件,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112年10月27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2年7月19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27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18日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7月20日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7月19日函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入出境資料在卷可考,是本件失蹤人於106年12月18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6年12月18日列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人已年滿80歲,計算至109年12月18日滿3年,故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