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亡-36-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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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謝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錦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謝錦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謝錦昌遺產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錦昌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80歲 以上之人,於民國88年2月8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列為失蹤人口後,並於100年5月9日逕為變更其地址至臺北○○○○○○○○○。又失蹤人無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重複設籍之情形,且無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資料、入出境資料、相關殯葬紀錄,以及未具有榮民身分,其相關親屬亦均已死亡,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31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失蹤人 迄今連貫之戶籍資料及親屬戶籍資料、全民健康資料回復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10月31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123069114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影本、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1月1日移署資字第112013327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309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1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91442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11月1日輔服字第1120087557號函、112年11月16日失蹤人之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民參字第48號偵查卷宗第6至37頁),並有本院113年5月31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68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失蹤人自88年2月8日失蹤時起,計至95年2月8日,已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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