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3-亡-37-2025022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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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李榮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李鳳嬌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宣告李鳳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08號7樓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李鳳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李鳳嬌之弟,失蹤人於民國68年2月8日離婚後未曾與娘家聯繫,生死不明,爰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戶政、勞工與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殯葬紀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及福利補助資料查核屬實,且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復「失蹤人口李鳳嬌有失蹤紀錄共2筆:㈠於100年5月12日由戶政單位通報失蹤,並於106年6月5日由臺北市中正區戶政機關尋獲。㈡於106年12月18日由戶政單位通報失蹤,至今未尋獲。」等語,是本件失蹤人於106年12月18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6年12月18日失蹤,計算至113年12月18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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