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3-亡-38-20250218-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周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智慧子(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址:臺北 市○○○00(00)○○)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周智慧子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姐即失蹤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於 日據時期曾有設籍於臺北市○○○00(00)○○之紀錄,惟於臺灣光復後則無戶籍資料,倘以35年10月1日政府辦理戶口申報登記日起算,已失蹤逾7年,爰聲請宣告其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72年1月1日施行)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函、戶 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得憑,本院並依職權查詢及函向各該主管機關查調失蹤人出入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及健保就醫、殯葬紀錄,及有無至外交部辦理相關手續,惟失蹤人均查無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查詢紀錄覆函、戶政役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勞工保險投保查詢結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領護照紀錄之覆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覆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覆函附卷可參,應信為實。本件雖依卷內現存證據無法認定其失蹤確實日期,惟可認其至遲於35年10月1日政府辦理初次設籍登記即已失蹤,計至45年10月1日已滿10年,並經本院113年度亡字第38號裁定准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即應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推定失蹤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即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