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亡-39-20250109-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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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譚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譚沛然(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70年12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譚沛然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此為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譚沛然之女,失蹤人於60年12 月4日因發生船難失蹤,迄今已逾50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海員死亡(行蹤不明)報告書、戶籍登記資料、失蹤人之最近親屬陳述意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工與就業保險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殯葬紀錄查核屬實,是本件失蹤人於60年12月4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60年12月4日失蹤,依修正前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至70年12月4日滿10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