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亡-51-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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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王松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松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松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王松玉遺產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松玉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以 上之人,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經戶政單位以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為由,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通報失蹤,請求協尋,迄今仍未尋獲。又失蹤人無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重複設籍之情形,且無入出境資料、相關殯葬紀錄,以及未具有榮民身分,其相關親屬亦均已死亡,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3年8月20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失蹤人 迄今連貫之戶籍資料及親屬戶籍資料、全民健康資料回復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8月30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123053299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影本、內政部移民署112年9月1日移署資字第1120109565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9月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076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9月1日輔統字第1120071150號函、臺北○○○○○○○○○公務電話紀錄、臺北○○○○○○○○○112年11月24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126009392號函暨送達證書、失蹤人於112年12月29日之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民參字第3號偵查卷宗第6至50頁),並有本院113年8月20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82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失蹤人自93年11月29日失蹤時起,計至96年11月29日,已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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