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3-亡-52-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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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金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李正剛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正剛(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即臺 北○○○○○○○○○)於民國106年7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李正剛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正剛於民國103年7月13日列為失蹤 人口,其在臺無親屬,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非榮民服務處列管之榮民,查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迄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除戶謄本、 臺北○○○○○○○○○查詢死亡名冊、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查詢榮民名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函、臺北○○○○○○○○○查詢入出境名冊、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等件為證,是李正剛於103年7月13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從未參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3年7月13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6年7月13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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