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亡-56-20250320-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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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慶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陳鴻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鴻鵠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經列報 失蹤查尋人口,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函及函附失蹤人口系統查詢報表、戶籍謄本、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全民健保資料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本院前於113年9月5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可認應於106年12月18日申報失蹤人失蹤時,再無失蹤人之行蹤資訊,且失蹤人迄今仍行方不明,是失蹤人於失蹤時已屆齡87歲,自應推定於失蹤人失蹤屆滿3年之109年1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