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亡-61-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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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景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貝松鶴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宣告貝松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於民國109年11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貝松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貝松鶴民國00年0月0日生,已年逾80歲,於93年設籍時即無親屬資料,75、95年間均無辦理國民身分證紀錄,設籍於臺北○○○○○○○○○,自106年11月7日起列管為失蹤人口,迄今失蹤已逾3年,且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為此,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113年8月7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3年7月30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8月2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30日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8月1日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8月2日函、完整矯正簡表等件為證,是本件失蹤人於106年11月7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6年11月7日列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人已年滿80歲,計算至109年11月7日滿3年,故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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