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亡-69-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温尚君 失 蹤 人 温繼光 最後 關 係 人 温尚以 温尚翊 温啟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温繼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温尚君為失蹤人温繼光之姊,温繼光於 民國89年6月3日離境後即無音訊,亦未與父親温欽彥聯繫,温欽彥因此曾於102年1月17日辦理其戶籍遷出之登記。又温欽彥已於113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欲辦理温欽彥所遺遺產之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聲請人戶 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失蹤人親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45至5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温繼光之勞保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88年迄今入出境資料、89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89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89年6月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89年6月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無上開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健保Web IR查詢系統、臺北○○○○○○○○○113年10月21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13601046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0月21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71254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0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12438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10月28日領一字第113533652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29至35頁、第57頁、第61至93頁),經核尚無不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