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亡-74-20241113-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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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史萬菊 非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杜佳燕律師 失 蹤 人 史萬秋 最後 關 係 人 史萬東 史萬梅 史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2年度亡字第80號宣告史萬秋(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史萬菊為失蹤人史萬秋之胞妹,史萬秋 於民國65年7月1日起失蹤後,迄至112年間失蹤已逾47年,聲請人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對史萬秋為死亡宣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宣告史萬秋於75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惟聲請人於110年間接獲柬埔寨臺商協會西元2021年6月28日東台美十三第013033號函文,方知悉史萬秋係於110年4月3日於柬埔寨之金邊市東蘇友誼醫院因腎癌和泌尿道感染死亡,是史萬秋真實死亡時間為110年4月3日,故本院112年度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對史萬秋為死亡宣告即有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請求撤銷對史萬秋之死亡宣告等語。 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為史萬秋之胞妹,為利害關係人,有兩造戶籍謄 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5、67頁),其提起本件聲請,自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史萬秋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7日以112年度亡字第80號宣告於75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惟史萬秋係於110年4月3日於柬埔寨之金邊市東蘇友誼醫院因腎癌和泌尿道感染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外交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文件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63頁),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