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亡-77-20241111-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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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昃股) 失 蹤 人 黃石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石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石鑫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80 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6年11月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 料報表、戶籍資料、臺北市戶籍登記簿、戶籍登記申請書、離營申報戶籍證明書、個人聯絡資訊、臺北○○○○○○○○○函附清查人口查詢名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查無黃石鑫殯葬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查無黃石鑫殯葬紀錄)、内政部移民署函(查無黃石鑫入出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查無檔存資料)、全民健保資料(查無投保紀錄),經本院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黃石鑫之在臺親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中低收入戶資料、受安置或領取社會補助紀錄,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失蹤人黃石鑫之親等關聯資料、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頁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