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亡-79-20241224-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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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葉金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101年度亡字第247號宣告 葉金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間離家未再和家人聯絡, 只有和阿姨聯絡,阿姨沒有告訴聲請人父親,聲請人98年左右就當街友,健保卡遭註銷無法使用,使用現金看病,因為在路上被臨檢,且年紀大了想要有健保,不然看病都是錢,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101年度亡字第 247號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家催字第421號及101年度亡字第247號民事卷宗可稽。復聲請人二名子女葉盈妤、葉奕辰具狀表示確實有看到聲請人本人等情,而聲請人復親自到庭陳述意見,並經本院當庭核對聲請人年籍資料無誤(見本院113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