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亡-83-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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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騰股) 失 蹤 人 楊量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楊量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楊量(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量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係80歲 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87年2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登錄通報作業資料、戶籍資料、内政部移民署函(查無楊量入出境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查無楊量領取新北市社會福利補助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查無楊量殯葬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查無楊量殯葬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楊量非檔存列管服務對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查無楊量領取各項給付、津貼、補助紀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查無楊量領取公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資料)、新北市坪林區公所函(查無楊量相關申請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己身一親等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為憑,經本院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楊量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料,均無相關紀錄,此有失蹤人楊量之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頁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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