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亡-84-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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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楊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楊志偉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經本院函命其補正,該函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送達,惟至今仍未補正一節,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送達證書附卷得憑,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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