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亡-85-20241219-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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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股) 失 蹤 人 胡文斌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胡文斌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胡文斌(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胡文斌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 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於民國98年8月11日逕將失蹤 人胡文斌住址變更為戶政址,並於109年9月18日通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註記為失蹤人口,而失蹤人胡文斌之相關親屬均多年未聯絡,且無辦理95年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亦查無在臺相關紀錄,是胡文斌多年來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2年10 月3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126009239號函、112年9月22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1260088481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9月2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1594號函、臺北市大安區高齡清查人口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12年9月23日移署資字第1120115802號函暨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臺北市大安區高齡長者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戶籍資料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3-49頁)。失蹤人胡文斌(00年0月00日生)於109年9月18日失蹤時為滿80歲之人,計算至112年9月18日止,失蹤屆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