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亡-87-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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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蔣子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亡字第50號宣告蔣 文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蔣文正之子,因蔣文正於民國78年 7月12日離境,多年未與家人聯繫,聲請人誤認蔣文正有失蹤之情,遂依法聲請對蔣文正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亡字第50號裁定宣告蔣文正於85年7月12日死亡。今因發現蔣文正於91年7月9日尚有與機關之公文往來,且陸續聽聞親戚與其聯絡,可知蔣文正於85年7月12日後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蔣文正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亡字第50 號裁定宣告蔣文正於85年7月12日死亡,該裁定並於113年1月9日確定,且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裁定確定後,發現蔣文正有尚生存及確定死亡之時不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亡字第50號裁定、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卷宗封面、蔣文正於91年7月9日領受補償金收據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國家人權博物館調取館藏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光碟核閱無訛,堪認蔣文正於85年7月12日後尚生存。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撤銷死亡宣告,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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