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亡-98-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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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伍微之 失蹤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伍微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伍微之(男、民國前○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 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伍微之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已 列失蹤人口,已無最近親屬得查悉失蹤人近況,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並據提出臺北○○○○○○○○○函、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函、失蹤人口特殊註記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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