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仲訴-2-20250120-1
字號
仲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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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2號 原 告 LORD GENER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昇濱 原 告 TIME VALU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澤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孫正華律師 曾益盛律師 朱克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