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3-仲訴-4-20250331-2
字號
仲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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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泓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 仲訴字第4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9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79,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