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保險-46-20250124-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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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保險字第46號 原 告 盧潔儀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和宏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 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260,000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部分,應補充判決為「本判決第一 項於原告以新台幣26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新台幣775,6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保險字第46號民 事判決就被告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被告係於113年11月28日以民事答辯暨言詞辯論意旨狀為變更(本院卷第104頁),而本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法為本件補充判決,並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