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保險-47-20241205-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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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弘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等事件,本件上訴人於上訴期間提出民事再審之訴狀,核係 對本院判決表示不服之意,誤以再審之訴為之,應視同已提起上 訴。又上開書狀未載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予以補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行計算第二審裁判費並繳納之。如上 訴人係對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萬0,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2,3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亦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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