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保險-65-20250124-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5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郭人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65號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0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