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3-保險-95-20250207-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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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金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㈠確認上訴人以 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奐增值終身 保險,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借款利率應為借款 當時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三家行庫當月份第1個營業 日牌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平均利率加碼1%為準;㈡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其中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 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007號裁定核定為165萬元,故本 件上訴利益為1,656,771元(計算式:165萬元+6,771元=1,656,7 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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