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全事聲-63-20241007-2

字號

全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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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63號 抗 告 人 朱令璿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 提出僅載明案號「113年全事聲第63號」,無其他標題之書狀到 本院,其部分內容為對於本院113年6月21日所為113年度全事聲 字第63號裁定不服之意思,應視為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惟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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