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全聲-26-20241028-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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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相 對 人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雯菁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 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後,兩 造成立調解,已無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聲明願供擔保,請求本院為相 對人就附表所示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附表所示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前開事項之假處分,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准許(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6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嗣兩造就系爭假處分裁定之本案訴訟(案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94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達成調解,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第95條第1 項、第81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4月1日 24萬9,900元 F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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