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全-634-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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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琬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 產於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參仟捌佰捌拾柒($2,443,887)元之範圍 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參仟捌佰捌拾柒($2,443,887)元 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第三人金鴻鋁業有限公司曾於民國110年11月間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並約定利息等,而由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嗣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未清償,第三人負債累累,已呈無資力狀態,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為保本案將來之執行,爰聲請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為假扣押。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有契約書、同意書、查詢資料、客戶往來 明細查詢、催繳紀錄、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為證,揆諸前揭說明,可認已有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聲請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經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爰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註:  一、聲請人(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 執行。  二、聲請人(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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