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全-738-20241224-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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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呂彩渝 相 對 人 曾善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管轄法院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524 條第1 項、第52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同一事實所提起之本案(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744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又聲請人並未敘明相對人在本院轄區有何假扣押之標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假扣押,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