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再微-8-20241007-1
字號
再微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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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微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張至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 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 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