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再易-43-20241205-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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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3號 再審原告 林秀英 再審被告 張利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 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萬元,應徵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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