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3-再更一-1-20250318-2
字號
再更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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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黃炳齊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8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