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再-10-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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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0號                   113年度救字第1114號 再審原告 張文俐 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   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   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 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22號、臺灣高等法 院113年度上易字40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提出之再審聲請狀在卷可憑。經查,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再審原告於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此部分應併移送由該管轄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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