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勞全-38-20241119-2

字號

勞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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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38號 抗 告 人 鄭哲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威朋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 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 第3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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