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勞全-52-20241128-1

字號

勞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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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彥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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