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勞執-51-2024120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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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青樺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蒙特梭利快樂園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㈡資方給付勞方甲○○資遣費新 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份工資及特休未休 工資差額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前述金額共計新臺幣貳 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六期給付,第一期於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第二期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 拾柒元……均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中華民國勞資 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3 年5 月22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 解成立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本案爭議款項即積欠資遣費、 113 年1 月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 萬3,124 元給付予聲請人,且分6 期各於113 年8 月9 日、 同年9 月10日、同年10月9 日、同年11月8 日、同年12月10 日、114 年1 月10日將各期約定給付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 資帳戶,倘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 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直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 等件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 義務而視為全部到期,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