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勞執-52-20241213-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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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康瀞予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蒙特梭利快樂園幼兒園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號0樓(己歇業)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 貳仟柒佰貳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 3年5月22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3項內容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萬3,709元、113年1月份工資差額9,013元,合計2萬2,722元,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6期給付,自113年8月9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止,每月給付3,787元並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新光銀行北三重分行數位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查詢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3年5月2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之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萬3,709元、113年1月份工資差額9,013元,合計2萬2,722元,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6期給付,第1期於113年8月9日給付3,787元、第2期於113年9月10日給付3,787元、第3期於113年10月9日給付3,787元、第4期於113年11月8日給付3,787元、第5期於113年12月10日給付3,787元、第6期於114年1月10日給付3,787元,並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而相對人迄今均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新光銀行北三重分行數位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查詢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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