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勞執-56-2024120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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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穎 相 對 人 諾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⑴陳穎: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至七月積欠工 資……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申請人等主張第四點 所列金額(按即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達成和解; 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 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於民國113 年10月8 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 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本案爭議款項即積欠工資新臺幣(下 同)9 萬4,000 元、資遣費5 萬6,466 元、勞健保代墊款3, 940 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8,388 元,共計16萬2,794 元給 付予聲請人,並於同年10月15日當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 表、公司公示基本資料、臺北市政府112 年2 月16日府產業 商字第11246272300 號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 網路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等件為證,且有本院查 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 書、臺北市政府110 年6 月7 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9940810 號函等附卷可稽。又據調解方案所載內文,既載「以申請人 等主張第4 點所列金額達成和解」等文字,當涵蓋聲請人於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申請人主張」欄所載積欠工資、資遣費 、勞健保代墊款及勞工退休金等項目,併予指明;基此,聲 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據以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