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勞執-57-20241107-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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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珏玫 相 對 人 諾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所載成立內容,其中兩造同意就聲請人主張之一一三年六、 七月積欠工資新臺幣柒萬貳仟元、資遣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 拾元、勞健保代墊款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伍元,及一一三年五月 至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肆元之金額達成和解 ;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 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0月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含113年6至7月份工資7萬2000元、資遣費2萬4150元、勞健保代墊款1435元、113年5至7月勞工退休金提繳6534元)。詎相對人不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誤載條號為第37條),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