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勞執-68-2024112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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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蘇會筐 相 對 人 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蘇會筐)資遣費33,462元 、預告工資24,000元、113年2、3月工資69,368元(已扣勞健保 費)、任職期間加班費36,000元、業績獎金130,860元及代墊款 345,513元,共計639,203元,前述金額,資方應於113年11月8日 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事件,於   民國113年11月5日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 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相對人應於113年11月8日前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3,462元、預告工資24,000元、113年2、3月工資69,368元、任職期間加班費36,000元、業績獎金130,860元及代墊款345,513元,共計639,203元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請求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11月5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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