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勞執-70-2025010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郭倩妏 相 對 人 銘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憶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 日至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工資差額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陸拾 肆元及資遣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共計新臺幣貳拾壹萬 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 第二期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內 容,於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委託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於民國113 年10月23日 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本案 爭議款項即積欠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萬5,773 元 給付予聲請人,相對人應於同年11月10日及16日分二期將各 期約定給付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倘一期未給付視 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 ,為此就本金21萬5,773 元及自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件 為證,且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附卷可稽,則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而視為全部到 期,就本金21萬5,773 元及自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